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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www.guilin.gov.cn 时间:2024-01-03 08:55:50 查阅:13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桂林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五个扎实”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融入“北联”开放发展总体布局,拓展与长江经济带深度合作,擎起西南中南地区新的战略支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正确的生态观、发展观,敬畏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精细化的环境管理,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将桂林打造成为世界级旅游城市。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三线一单”为导向,将生态优先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2.分区管控,差别准入。集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分成果,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分区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

3.因地制宜,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科学可行的技术方法,合理确定管控单元的空间尺度,并根据相关重大政策、规划的变化,对“三线一单”有关管理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

到2035年,全市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81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元114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开采区、港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54个。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管控单元,全市划定一般管控单元13个。

(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1.市级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在全市域范围内执行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由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四个维度构成,重点说明禁止开发的建设活动、限制开发的建设活动,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级工业园区及沿江发展带执行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指标、能源利用指标及利用效率等相关要求。

2.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在优先保护单元内,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重点管控单元。在重点管控单元内,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

(3)一般管控单元。在一般管控单元内,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

(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加快治理区域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加快管理平台建设及共享

依托全区统一建立的“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将“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数据科学化、精细化应用和动态更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三线一单”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有效衔接及动态更新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共用,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监测评估和实施监管机制,深化“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成果的应用。

(四)采取分批方式适时发布

“三线一单”成果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本次发布市级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和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其他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等成果。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桂政发〔2020〕39号),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国家、自治区“三线一单”成果更新调整程序要求,实施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动态调整。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生态环境局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成果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做好“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并积极参与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

落实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相应的技术团队,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与平台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桂林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2.桂林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3.桂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4.桂林市国家级、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5.相关解释说明

附件1

桂林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附件2

桂林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行政

区域

单元

总数

环境管控

单元分类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秀峰区4个优先保护单元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东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秀峰区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秀峰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叠彩区6个优先保护单元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城北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东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东镇路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叠彩区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叠彩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象山区7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瓦窑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象山区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雁山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象山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七星区7个优先保护单元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东江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瓦窑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东镇路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七星区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七星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雁山区8个优先保护单元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雁山区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雁山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雁山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雁山区布局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
雁山区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雁山区一般管控单元
临桂区12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架桥岭—大瑶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临桂区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临桂区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临桂区布局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
临桂区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临桂区一般管控单元
阳朔县12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阳朔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架桥岭—大瑶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阳朔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阳朔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阳朔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阳朔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阳朔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阳朔县一般管控单元
灵川县16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南边村国际泥盆—石炭系界线辅助层型剖面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城北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灵川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灵川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桂林高铁经济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灵川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灵川县布局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
灵川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灵川县一般管控单元
全州县13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五福宝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全州东山山地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全州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全州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全州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全州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全州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全州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全州县一般管控单元
兴安县13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兴安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兴安县五里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重点管控单元兴安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兴安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兴安县布局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
兴安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兴安县一般管控单元
永福县13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寿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架桥岭—大瑶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融安—鹿寨—永福岩溶山地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长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永福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永福县13个重点管控单元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永福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永福县布局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
永福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永福县一般管控单元
灌阳县11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灌阳灌江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灌阳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灌阳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灌阳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灌阳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灌阳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灌阳县一般管控单元
龙胜各族自治县15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建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龙胜龙脊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龙胜温泉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棉花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伟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西江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桑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龙胜各族自治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龙胜各族自治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龙胜鸡爪—古坪滑石矿区重点管控单元
龙胜各族自治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龙胜各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资源县12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八角寨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银竹老山资源冷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资源国家地质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桂北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城东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城西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资源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县中峰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资源县重点管控单元城镇空间
资源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资源县一般管控单元
平乐县10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七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狮子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木棺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平乐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平乐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平乐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平乐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平乐县一般管控单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11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恭城瑶族自治县11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桂林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海洋山—都庞岭—花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恭城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恭城瑶族自治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恭城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恭城栗木锡多金属矿区重点管控单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恭城瑶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荔浦市13个优先保护单元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桂林架桥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荔浦荔江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
广西柳州拉沟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架桥岭—大瑶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湘江—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大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荔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荔浦市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荔浦县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荔浦市城镇空间重点管控单元
荔浦市其他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荔浦市一般管控单元

附件3

桂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管控

类别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天然林、等具有法律地位,有管理条例、规定、办法的各类保护地,其管控要求原则上按照各类保护地的现行规定进行管理,重叠区域以最严格的要求进行管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还应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开发活动的准入及管控规定和要求。
2.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项目、设施的排查摸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加大整治力度,明确时限要求,及时关闭、拆除原有违法违规项目,同步做好生态修复,确保红线区域的生态质量稳步提高。
3.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禁止新建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涉重金属和高排放高耗能的项目。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等指标。
4.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全部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源。加强煤炭生产经营用户的煤质管理,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民用散煤使用,其他区域探索实行民用散煤的专供专营。
5.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造纸、化工、冶炼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污染项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等项目。
6.资源县、阳朔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各县区应严格执行《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桂发改规划〔2016〕944号)和《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桂发改规划〔2017〕1652号)中相应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7.在桂林市建成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重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砖瓦等高排高污染项目,已建企业应当加快实施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或者转型。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鼓励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8.现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未能达标排放企业、“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转型企业限期退出或是关停。
9.漓江流域应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深入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杜绝滥采乱挖,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持续优化、整体功能持续提升。
10.禁止在漓江流域与城镇建城区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严格限制非重点防控区域涉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坚决不予受理不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项目,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
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新建、扩建“两高”项目,还应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替代、污染物区域削减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
污染物排放管控3.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以砖瓦、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制糖、酒精、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印刷、垃圾填埋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
4.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鼓励燃气锅炉开展低氮改造,推动生物质锅炉规范化运行,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按照源头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原则,推行涉vocs排放企业的深度治理。
6.深入推进各类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废水末端排放管理,强化监管,重点推进加工企业清洁化改造。实施工业集聚区污水治理设施分类管理,推进企业废水分收集、分质处理,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1.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有机衔接。
2.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减轻污染天气影响。深化与永州、邵阳等周边城市的区域协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3.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提出并落实污染防治要求。
4.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定期排查制度,持续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监(检)测与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稳步推进单一水源的县(市)备用水源建设;加快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治理或替换。
5.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建设,强化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防止渗滤液积存;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降低农村垃圾焚烧污染。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严格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目标控制地下水资源开采。
2.土地资源: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土地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管控指标要求。
3.矿产资源:严格执行市、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效率的目标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重点加强漓江流域砂石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避免采石场开发生态破坏。
4.岸线资源:涉及岸线开发的工业区和港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实施,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5.能源资源:推进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系统改造。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消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落实国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降低碳排放强度。

附件4

桂林市国家级、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行政

区域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居住用地周边严控布局潜在污染扰民和环境风险突出的建设项目。二、三类工业企业与商住生活配套区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和防护绿化带。

2.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应停止一切农业生产活动,退耕还林,严格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

3.在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前,园区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应暂缓开发。

污染物排放管控1.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要求。

3.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推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企业精细化管控、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以及高效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环境风险防控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有机衔接。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于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1)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到位的区域,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2)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暂未敷设到位的区域,企业应当采用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向锅炉供气的方式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3)在规划、安全监管等方面条件不允许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的企业,可以在采用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基础上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引进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低、工业用水量大、水循环利用率低于70%的企业;禁止其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准入条件的项目。

限制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限制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建设项目;限制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项目;限制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1.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推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企业精细化管控、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以及高效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2.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定位,在项目审批前明确有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来源,确保辖区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3.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4.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1.制定各企业生产技术系统故障及污染防治处理设施运行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有机衔接。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于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1)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到位的区域,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2)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暂未敷设到位的区域,企业应当采用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向锅炉供气的方式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3)在规划、安全监管等方面条件不允许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的企业,可以在采用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基础上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低、工业用水量大、水循环利用率低于70%的企业;禁止其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准入条件的项目。

2.限制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限制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建设项目;限制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项目;限制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3.居住用地周边严控布局潜在污染扰民和环境风险突出的建设项目。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1.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推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企业精细化管控、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以及高效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2.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定位,在项目审批前明确有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来源,确保辖区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3.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各企业生产技术系统故障及污染防治处理设施运行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于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1)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到位的区域,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2)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暂未敷设到位的区域,企业应当采用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向锅炉供气的方式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3)在规划、安全监管等方面条件不允许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的企业,可以在采用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基础上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居住用地周边严控布局潜在污染扰民和环境风险突出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1.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推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企业精细化管控、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以及高效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有机衔接。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对于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1)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敷设到位的区域,严禁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成型燃料;(2)在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热管道暂未敷设到位的区域,企业应当采用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向锅炉供气的方式实施“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3)在规划、安全监管等方面条件不允许安装天然气清洁能源贮罐、输送管道等设施的企业,可以在采用专用锅炉和高效除尘设施的基础上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不符合产业定位的项目,及技术水平低、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严控布局潜在污染扰民和环境风险突出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1.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推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企业精细化管控、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以及高效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2.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环境风险防控1.制定各企业生产技术系统故障及污染防治处理设施运行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2.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有机衔接。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新项目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项目高污染燃料设施应逐步淘汰,在未完成淘汰之前,现有项目高污染燃料设施可燃烧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或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

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居住用地周边严控布局潜在污染扰民和环境风险突出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1.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推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企业精细化管控、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以及高效治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2.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3.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环境风险防控1.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能力和物资,建设环境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企业、园区与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有机衔接。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新项目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项目高污染燃料设施应逐步淘汰,在未完成淘汰之前,现有项目高污染燃料设施可燃烧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或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

附件5

相关解释说明

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二、环境质量底线2025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ⅲ类及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以国家、自治区最终下达或调整目标为准。

三、资源利用上线涉及的水资源(用水总量、万元地区gdp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土地资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等达到或优于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用截至2021年6月已批复的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数据。今后,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

五、工业园区采用截至2021年6月合法园区的范围数据。合法园区单独命名重点管控单元,今后合法工业园区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再进行更新调整。【文件下载】市政规〔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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