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明确我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级别为正厅级。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规划。
2、承担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3、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实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报批和海域界线的勘定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4、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5、承担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6、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7、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和风险评估。指导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
8、依法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承担渔业无线电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省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9、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实施海洋综合调查,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10、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处理海洋与渔业具体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根据“三定方案”,我局设11个内设机构,17个直属事业单位。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承担信息、保密、督办、信访、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内部规章制度。
2、政策法规处(海洋规划处)
组织开展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起草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等规划;承担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3、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渔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负责海洋与渔业有关重点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海洋与渔业非税收入征收、减免的有关工作;负责渔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
4、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论证评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实施海域勘界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
5、渔业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渔业专项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和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承担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
6、资源环境保护处
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拟订并监督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和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拟订并实施地方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全省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制度;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指导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7、预报减灾处(海监渔政处)
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省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8、科技教育处
组织编制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承担“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的有关工作;实施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开展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9、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和全省性海洋与渔业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0、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1、按有关规定设立驻局监察室。
(二)直属单位(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9个,全额拨款8个)
1、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办公室,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开发。
2、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和渔港监督工作,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国家涉外海洋监察、海洋渔政监管工作,维护国家权益;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an>
主要职责:代表国家对我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实行技术检验、发证,实施渔业港航安全、渔港水域环境监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处理。
4、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南通市。
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监督工作,组织海洋渔政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省辐射沙洲滩涂水域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与管理,调处沿海跨省、市渔业纠纷和矛盾;负责我省海洋渔业无线电安全网络建设与管理,承担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搜救。
5、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苏州市。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太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6、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常州市。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滆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7、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扬州市。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高宝邵伯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8、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宿迁市。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骆马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9、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驻地:淮安市。
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洪泽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
10、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渔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信息采集、疫情扑灭、防治技术推广、防疫检疫人员培训以及水质、苗种、饲料、药物检测等工作。
11、江苏省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编制实施海洋与渔业系统信息化建设任务,开展全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编制全省并审核沿海各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处理相关业务数据;建立维护省级监控指挥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撑。
12、江苏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站,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开展我省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设备维护工作,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1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财务结算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负责在宁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经费的日常核算工作。
14、江苏省海涂研究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开展海域滩涂资源、环境、开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承担海洋环境、资源监测和海洋环境污染调查任务;负责海洋环境的常规预报,发布海洋预警报,编制全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
15、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通市。
主要职责:开展海洋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海洋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海洋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海洋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
16、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开展淡水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淡水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淡水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淡水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
17、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地:南京市。
主要职责:开展水产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水产品、水产加工制品、渔用饲料、渔用药物、水质、水产种菌检测技术服务,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2012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2年,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八项工程”、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海洋经济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稳中求进。据初步测算,去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为4700亿元,同比增长13%左右。渔业经济产销两旺,渔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全省水产品总产量预计将达493万吨,渔业产值达到11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92%和10%,继续位居全国前列。渔业经济总产值预计可实现1800亿元。预计全省渔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57万元,同比增长20%,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
(一)海洋综合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沿海开发步伐进一步加快。全力保障国家、省重点项目的用海需求,连云港30万吨航道一期工程、条子泥围垦一期工程等重点工程有序推进。新确权用海297宗,省级征收海域使用金8.65亿元。建立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招标、拍卖制度,全省新增海域使用权抵押35宗,抵押融资27亿元,累计超过120亿元。扎实推进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省级海洋经济监测指标体系、市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初步形成。海域海岛管理不断深入。《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获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流转管理办法》已提交省政府审议,《江苏省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南通市政府出台了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强化海域动态监管,无人机监测试点通过国家验收,省及沿海三市两级动管业务考核被国家局评为优秀。海洋科技进步再创佳绩。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海洋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省海洋生物产业技术合作联盟正式成立,大丰海洋生物产业园区被国家海洋局认定为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江苏908专项工作全面高质量完成,形成的重大政策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重视。实施了多项国家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海洋预报减灾得到加强。认真贯彻《海洋观测预报条例》,妥善应对苏拉、海葵等台风灾害。新建成3个验潮站和3个外海观测平台,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建成,海洋预警报条件明显改善。完成了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和南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试点工作,启动了江苏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
(二)现代渔业建设成效显著
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新提升。全省新增高效渔业面积超过110万亩、高效设施渔业面积近52万亩,占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重分别达到68.9%和17.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新建改建标准化池塘67万亩。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现代水产种业发展规划》,新认定了一批省级水产良种场、繁育场。5个内陆渔港启动建设。更新改造标准化渔船155艘。外向型渔业取得突破,建造远洋渔船19艘,南通大型鱿鱼钓船首航东南太平洋,新注册3家远洋渔业企业。水产品出口量5.4万吨,出口额3.3亿美元。渔业科技创新与转化有新??入户、工程院院士江苏渔业行、职业渔民培训等10项渔业科技促进年活动,收到了显著效果。“长江1号”河蟹和“太湖1号”青虾的推广应用,泥鳅生态养殖模式推广等项目的实施,成为产业新的增长点。大规模开展职业渔民培训,培训人数近11万人次。渔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有新提高。新增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6家,认定了一批省级现代渔业精品园、示范场、示范村、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国家和省级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74个。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总数已近3000个,渔户参合率超过42%。“2012台湾·江苏周”渔业活动取得成功,江苏大闸蟹挺进台湾市场,反响强烈。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有新加强。新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10家。全省水产品抽检综合合格率达到97.7%,其中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8%,没有发生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创建,新增一批地理标志产品及证明商标、江苏名牌农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启动运行,新建水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室133个。水生动物防疫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新修订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确立了渔业部门、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的法律地位,县级水生动物防疫机构达46个。
(三)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推进
海洋环境监管得到加强。改进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海洋环境监测站位达到800多个,基本覆盖全省管辖海域。加强涉海工程海洋环评与监管,严格审批各类用海项目。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组织了第二届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比赛,促进了全省海洋环境监测水平的提高。海洋生态保护力度加大。如东洋口和海门蛎岈山国家海洋公园获国家海洋局批准。如东海洋生态廊道建设等一批项目获国家扶持资金3000多万元。海洋生态补偿加快推进,连云港30万吨航道项目启用生态补偿金2000万元用于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龙源海上风电工程落实生态补偿资金1600万元。渔业资源养护成效显著。全省共投入增殖放流资金7330万元,放流重要水生生物苗种15.2亿尾。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长江禁渔和湖泊休渔禁渔等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取得突破
装备能力显著提升。1000吨级海监船顺利下水,600吨海监船开工建造,南通和连云港维权执法基地建设如期推进。海洋执法成效显著。重点开展了“海盾”、“碧海”、海岛、海洋文化遗产、海砂开采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违法用海的千万元级大案。渔业执法不断加强。认真组织了专属经济区巡航、“护渔2012”、长江、内陆打非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五大执法行动”,全省渔业生产秩序进一步改善。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1个支队获得全国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称号,5个大队进入海监达标大队行列,减少了7个自收自支单位。
(五)海洋与渔业投入和渔民民生得到重视
海洋与渔业投入进一步加大。2012年,省级以上财政对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各项资金投入达24.27亿,同比增长28.27%。其中渔用柴油补贴资金为12.86亿元。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保费收入突破9000万元,为全省渔民和渔船提供17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渔业安全生产进一步强化。《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成效显著。全省共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17起,死亡(失踪)14人,同比分别下降32.0%和12.5%。渔民民生问题得到关注。根据农业部和住建部部署,我局会同省住建厅对全省以船为家渔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了上岸定居工程工作方案,为下一步实施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2012年度决算表
| 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 |||||
| 编制部门: | 单位:万元 | ||||
| 收入 | 支出 | ||||
| 项目 | 行次 | 决算数 | 项目 | 行次 | 决算数 |
| 栏次 | 1 | 栏次 | 2 | ||
| 一、财政拨款 | 1 | 39546.35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29 | |
| 其中:政府性基金 | 2 | 二、外交 | 30 | ||
| 二、上级补助收入 | 3 | 1139.96 | 三、国防 | 31 | |
| 三、事业收入 | 4 | 909.39 | 四、公共安全 | 32 | |
| 四、经营收入 | 5 | 39.41 | 五、教育 | 33 | |
| 五、附属单位缴款 | 6 | 六、科学技术 | 34 | 14.47 | |
| 六、其他收入 | 7 | 1250.76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35 | |
| 8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36 | 1534.46 | ||
| 9 | 九、医疗卫生 | 37 | 10.00 | ||
| 10 | 十、节能环保 | 38 | 23.82 | ||
| 11 |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 39 | |||
| 12 | 十二、农林水事务 | 40 | 28352.55 | ||
| 13 | 十三、交通运输 | 41 | 98.39 | ||
| 14 |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42 | |||
| 15 |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43 | |||
| 16 |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 44 | |||
| 17 | 十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 45 | |||
| 18 | 十八、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46 | |||
| 19 |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47 | 6390.55 | ||
| 20 |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 48 | 1028.33 | ||
| 21 |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 49 | |||
| 22 | 二十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50 | |||
| 23 | 二十三、其他支出 | 51 | 91.98 | ||
| 本年收入合计 | 24 | 42885.87 | 本年支出合计 | 52 | 37544.55 |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25 | 1179.65 | 结余分配 | 53 | 305.72 |
| 上年结转和结余 | 26 | 13170.46 | 年末结转和结余 | 54 | 19385.71 |
| 其中:财政拨款 | 27 | 12305.32 | 其中:财政拨款 | 55 | 18077.56 |
| 合计 | 28 | 57235.98 | 合计 | 56 | 57235.98 |
| 表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
| 编制部门: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 类 | 科目名称 | ||||
| 栏次 | 1 | 2 | 3 | ||
| 合计 | 33774.11 | 10066.93 | 23707.18 | ||
| 1 | 工资福利支出 | 5435.76 | 5435.76 | ||
| 2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14610.95 | 1727.87 | 12883.08 | |
| 3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2912.44 | 2879.20 | 33.24 | |
| 4 |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 | 23.23 | 23.23 | ||
| 5 | 其他资本性支出 | 8764.73 | 24.10 | 8740.63 | |
| 6 |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 2027.00 | 2027.00 | ||
| 注:财政拨款支出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 |||||
| 表3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
| 编制部门: | 单位:万元 | ||||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
| 985.52 | 92.85 | 624.92 | 267.75 | ||
| 注:本部门2013年“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696.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6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预算407.24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228.95万元。 | |||||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57235.9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39546.35万元,为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909.39万元,为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如省管湖泊渔业资源赔偿费等。
3.上级补助收入1139.96万元,为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如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拨付的经费。
4.经营收入39.41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为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6.其他收入1250.76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例如: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出租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179.65万元,为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13170.46万元(其中12305.32万元为以前年度财政拨款项目结转),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37544.55万元。包括:
1.科学技术支出14.47万元,为科研部门承担科研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34.46万元,为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10万元,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支出。
4.节能环保支出23.82万元,为以前年度污染防治支出。
5.农林水事务支出28352.55万元,为省级海洋与渔业系统各单位(含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开展渔业行业管理、海洋与渔业执法活动等支出。
6.交通运输支出98.39万元,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经费支出务支出6390.55万元,为通过海域8.住房保障支出1028.33万元,为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新职工购房补贴以及公积金支出。
9.其他支出91.98万元,为公务出国支出。
10.结余分配305.72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基金。
11.年末结转和结余19385.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项目结转18077.56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3774.1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0%。其中:基本支出10066.9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29.81%;项目支出23707.1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0.19%。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科学技术(类)支出14.47万元,占0.0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85.24万元,占4.40%;医疗卫生(类)支出10.00万元,占0.03%;节能环保(类)支出23.30万元,占0.07%;农林水事务(类)支出24645.29万元,占72.97%;交通运输(类)支出98.39万元,占0.29%;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6390.55万元,占18.92%;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014.89万元,占3.00%;其他支出(类)91.98万元,占0.27%等。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2年,xx部门“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985.5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92.85万元,占9.4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24.92万元,占63.41%;公务接待费支出267.75万元,占27.17%。
2013年,xx部门“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696.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60万元,占8.6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安排407.24万元,占58.50%;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228.95万元,占32.89%。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厅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省教育厅及省属高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厅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厅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