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罚〔2023〕447号
当事人:蚌埠市淮上区淮芝尚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11ma2n2hhb7n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农贸市场以北商贸城2号楼104、105号
经营者:李凯
身份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2023年8月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蚌埠市淮上区淮芝尚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茶清爽洗手液(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20270105/bc0106 b,执行标准:gb/t 34855,净含量:500ml)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gb/t 34855-2017标准(技术要求≥7%,检验结果=5.6%),依据《安徽省洗手液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2023)皖检sh字第06139号}。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见抽检不合格批号的绿茶清爽洗手液产品。
经查,蚌埠市淮上区淮芝尚百货超市于2023年7月25日从五河县天丽日用化妆品店购进上述绿茶清爽洗手液24瓶,购进价格为每瓶3.3元,购进的24瓶洗手液中,退货给供货商1瓶,其余23瓶中,4瓶的销售价格为每瓶3.5元,19瓶的销售价格为每瓶5.9元,货值金额为132元,违法所得为5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李凯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何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30808160310700)和检验报告{no:(2023)皖检sh字第06139号}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茶清爽洗手液抽样及检验的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询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退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退货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销售明细报表图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及价格的情况。
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罚告〔2023〕4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的绿茶清爽洗手液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2元;2.并处罚款132元。
以上罚没合计壹佰捌拾陆元贰角(186.2元)。
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