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城执罚决字〔2023〕4142号
被处罚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明小吃店(肖聪明),性别:女,年龄: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或现住址:******,联系电话:******。
经查实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明小吃店(肖聪明)于2023年10月25日19时30分在娄星北路830号“岳阳烧烤”门店外人行道上摆放了一张桌椅进行店外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店外经营的行为已拍照取证并开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2023年11月9日19时22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娄星北路830号“岳阳烧烤”门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明小吃店(肖聪明)并未整改到位,仍然在店外人行道上摆放桌椅进行店外经营活动。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主体适格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张,视频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明小吃店(肖聪明)于2023年10月25日19时30分在娄星北路830号“岳阳烧烤”门店外人行道上摆放了一张桌椅进行店外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证据四、《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了2023年11月9日19时22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娄星北路830号“岳阳烧烤”门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明小吃店(肖聪明)并未整改到位,仍然在店外人行道上摆放桌椅进行店外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在娄星北路830号“岳阳烧烤”门店外人行道上摆放了一张桌椅进行店外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娄城执责改通字[2023]第0014767号),2023年1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案通知书》(娄城执立通字[2023]第0011947号),于2023年1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娄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001098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71项,结合违法情节“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的,占道面积15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和违法程度“一般”,及处罚裁量标准“处3700元以下罚款”,其他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明小吃店(肖聪明)的店外经营案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城北大队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30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被处罚单位、存档、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