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看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531147743
法定代表人:高雄强
住所:平潭县苏沃镇看沃村东侧
福建省平潭县看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船厂内潮湿的铁砂运至离船厂约800米外的虾池码头进行晾晒,部分堆放在虾池码头的铁砂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等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2月25日询问笔录;
3.2022年2月25日现场照片;
4.福建省平潭县看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2年3月4日,我局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缴款书,并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库
预算级次:区县级
科目名称: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交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备注栏: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