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办发〔2016〕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淮政办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预案体系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2.4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通讯与信息保障
7.3物资装备保障
7.4应急科技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工作责任
10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预案体系
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淮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及总结评估工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当本市发生或即将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省及周边市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外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及各县区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安生态新城管委会、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委会等。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外宣办。协调市内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闻媒体,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商务局、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市直企业等重点燃煤单位做好燃煤总量消耗控制。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并督促有关县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根据市有关部门要求,在做好全市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负责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商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县区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安监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县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应急预案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及时落实行业内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拆迁工地、园林工程、城区道路新建与修建、混凝土搅拌车等工地防止扬尘管控和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厂界内裸土覆盖、洒水,渣土运输车辆覆盖,建设机械设备停用等管控措施,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停止城区道路绿化带施工和其它城区园林施工,已施工的要迅速停工并覆盖裸土,绿化带土壤应低于路牙5公分以上,做到人走地净,增加对绿叶植物喷洒频次。
(9)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区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频次,加强对露天烧烤摊点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区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指导和督促交通建设工地和港口(码头)、货运车辆等地加大做好防尘控尘措施力度,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环保设施监管工作,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1)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会同市农机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2)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3)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4)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安监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县区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定期更新应急管控名单,加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监管,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应急响应情况。
2.4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开展市内未来48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保护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或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发送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等内容。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级预警等级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应急响应地区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150,且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市级预警。但各县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轻度、中度污染天气状态的管控措施。
(3)预警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并指导各县区做好应对工作。
同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或适时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禁止露天烧烤;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加大建设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车辆驶离工地冲洗要求;拆迁工地停止拆迁,拆迁完的工地不得裸露,应覆盖或洒水抑尘;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调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电力、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重污染地区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地区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钢铁、平板玻璃、水泥、石化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与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县区(管委会)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ⅰ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电力、钢铁、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行区域:北京东西路(王杨路)、西安路、大运河、天津路、深圳路、南昌路(南昌北路)沿线合围区域;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5.2善后处置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各成员单位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于每天下午4点前将当日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总体工作报告、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地区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在现有市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市级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市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7.2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应急科技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市政府应急平台、市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及市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
7.5人力资源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工作责任
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县区、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10附 则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地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
各地环保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经信、发改等能源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